1963年,卡塔尔政府宣布了一项建立卡塔尔商会的法令。对国家当局来说,它是一个公共机构,代表了工商业界的利益。它有十三名理事,由政府依法任命。在理事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,但事先须征得国家元首的同意。商会的理事任期三年,期满后要重新任命。国家法令的第二项规定商会的权限如下:1.收集所有有关工业、商业、农业的情报和统计数字,并加以发表和评论。2.向交易所、市场和工业展览会提出指导性意见,并对下列事项提出建议:1)有关商业、工业和农业的法令、条例和税收;2)关税率;3)建立和调整交通运输、工资制度和有关的税收制度;4)一切有关商业、工业和农业发展的其他问题。为了保证经济繁荣,巩固卡塔尔民族经济,政府决定建立卡塔尔国家银行。于是颁布了1964年第七号法令,以百分之百的民族资本投资建立卡塔尔国家银行。估计投资额为一千四百万卢比,政府投资50,银行的奠基者投资50,其他为公民投资。银行董事会很快采取了执行措施,国家银行在1965年开始营业。 众所周知,在卡塔尔已有五家外国银行。为了管理卡塔尔酋长国的财政和经济事务,政府已颁布了以下各项法令:1.关于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1961年第三号法令。2.关于制定卡塔尔金融总政策的1962年第二号法令。这项法令包括金融政策的基本原则。这些基本原则不仅和新兴国家的宪法基础相一致,也和本国具体条件和需要相吻合。3.关于商业注册的1962年第十一号法令。4.关于商会问题的1963年第四号法令。5.关于成立抵制以色列办公室的1963年第厂十三号法令.6.关于外国人从事工商业的1963年第二十号法令。7.关于组织物资供应的1963年第二十一号法令。8.关于组织进口贸易母的1964年第十号法令。9.关于管理包工活动的拍64年第十一号法令16.关于商业承销的1964年第十二号法令。 |